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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须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15:39:2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为帮助您了解裁判文书公开规定的相关内容,我们编写了本便民诉讼手册,供您取阅。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公布全市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2.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遵循依法、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

3.人民法院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并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4.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未成年人犯罪的;

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5.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6.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2)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4)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5)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内容。

7.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1)除根据规定进行隐名处理的意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8.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在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责任编辑: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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