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依据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交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二、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项目 |
类别 |
单位 |
交费标准或速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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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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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类案件 |
件 |
1万元以下 |
S=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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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
S=A×0.0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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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
S=A×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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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
S=A×0.0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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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
S=A×0.01+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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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
S=A×0.009+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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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
S=A×0.008+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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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S=A×0.007+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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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
S=A×0.006+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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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000万元 |
S=A×0.005+4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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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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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50元-300元/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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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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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100元-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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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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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1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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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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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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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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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 |
破产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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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 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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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财 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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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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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 撤诉、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 |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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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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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 件执行 申请费 执行后 交纳, 不由申 请人预 交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
50元-5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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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1万元 |
5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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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
S=A×0.0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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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
S=A×0.0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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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
S=A×0.005+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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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万元 |
S=A×0.001+67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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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 全措施 (当事 人申请 保全措 施交纳 的费用 最多不 超过5000元) |
件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 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
3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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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
S=(A-1000)×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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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万元 |
S=(A-10万)×0.005+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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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 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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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 示催告 |
件 |
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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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提出案 件管辖 权异议, 异议不 成立 |
件 |
50元-1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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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 销仲裁 裁决或 者认定 仲裁协 议效力 |
件 |
4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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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表中“S”表示应交受理费或申请费, “A”表示诉讼或申请请求的金额或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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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申请再审的案件;
6. 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