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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8-01-23 15:31:32 打印 字号: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益能否由人民法院执行兑现,需经法定程序,依赖一定的条件,存在一定的风险。现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于您:

一、诉前或诉讼中未依法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为保证打赢官司后能够执行兑现,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未能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可能存在赢了官司却不能实现民事权益的风险。

二、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的风险

如申请人未按法院要求如实、齐全提供申请执行所需材料,或者存在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以及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等情形的,将承担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间申请的,被申请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四、不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和配合执行的风险

申请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并在执行过程中配合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履行债务的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时向法院举证,协助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力争债务实现。否则,将致使债权迟延实现、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五、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承担无法执行或者延迟执行的风险。

六、中止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七、终结执行的风险

执行中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依法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如怠于行使权利,将承担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八、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未依法提起诉讼的风险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责任编辑: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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