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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须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15:17:57 打印 字号: | |

如您要提起刑事自诉,请在提起诉讼前,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法院管辖范围

您要起诉的案件应当属于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材料准备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者出生时间、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法院的名称、自诉人签名或者捺印以及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如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

三、法院立案程序

到法院立案,将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将您准备的上述材料及证据向法院立案庭递交。

2.法院立案人员收到您的刑事自诉状后,向您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3.法院将及时审查您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法院会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法院会予以释明。

4.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会在收到自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特别提示

刑事自诉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责任编辑:永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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